Managing Hazardous Waste

We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and communities by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hazardous waste laws

DTSC Lead in Jewelry (T_Chinese) Fact Sheet

事實說明,2009 年 5 月 

加州含鉛珠寶法

有毒物質控制部(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DTSC])負責執行加州的 法律,以保護兒童和成人避免暴露於珠寶中的鉛。1 該法確定了可用的材料及不可 超過的鉛濃度閾值,限制了珠寶中鉛的含量。制訂此事實說明是為了幫助消費者和 珠寶業者瞭解該法及其要求。

背景

珠寶中鉛含量可能過高而有危險,包括廉價兒童珠寶。鉛是一種有毒金屬,可導致 嚴重健康影響,如行為問題、學習障礙和器官衰竭,甚至死亡。6 歲及未滿 6 歲的 兒童身體正在迅速成長,所以危險最大。含鉛珠寶特別令人擔心,因為兒童容易把 珠寶放入嘴巴裏,從而可能導致危險量的鉛進入血液中。折價商店、禮品店和自動 售貨機等處銷售的鉛污染珠寶時有召回,使公眾對珠寶中含鉛所造成的健康危害有 了進一步認識。明尼蘇達州一名 4 歲女孩吞下含鉛珠寶飾品後不幸去世,突出了立 即採取行動以確保公眾遠離這種危險的重要性。

由於對鉛暴露的風險日益關注,加州頒佈了法律,對兒童和成年人珠寶中鉛含量 均加以限制。這些法律共同構成《加州含鉛珠寶法》( Lead-Containing-Jewelry)。2 該法規定,若要出於零售或促銷目的製造、運輸、銷售或供給珠寶,必須先滿足某些鉛限制要求。例如,該法要求製造商用通常不含鉛或含鉛有限的特 定種類的材料。

在加州總檢察長辦公室和 2 個環保團體提出的第 65 號法案訴訟後,許多珠寶製造 商、經銷商和零售商在 2006 年的同意判決書上簽字,表示同意遵守對珠寶含鉛的 這些限制。3《加州含鉛珠寶法》將限制擴展到所有其他業務。[注: 環境健康危害 評估辦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Hazard Assessment [OEHHA])執行第 65 號法案《1986 年加州飲用水安全與毒性物質強制執行法》(California’s 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of 1986)。如需有關第 65 號法案的資訊,請 造訪 www.oehha.ca.gov/prop65.html 或撥打(916) 445-6900。]

適用範圍

該法適用於在加州出於零售或促銷目的製造、運輸、銷售或供給珠寶的所有人。

定義

  • 「珠寶」指:(1)一個人佩戴的任何下列飾品:腳鏈、臂袖、手鐲、胸 針、飾鏈,頭冠、袖扣、頭飾、耳環、項鏈、飾針、戒指、人體穿孔珠寶、放在口內展示或裝飾的珠寶;(2)任何珠、鏈、鏈環、掛件或(1)中指定 的裝飾品的組件;(3)與鞋子或衣服相連並可卸除的吉祥物、珠、鏈、鏈 環或掛件;或(4)其鐘錶為以上(1)中指定的飾品組件的表,如果鐘錶可 從該飾品卸除,則不包括鐘錶本身。
  • 「兒童珠寶」指為未滿 6 歲的兒童生產、銷售供其使用或向其銷售的珠寶。
  • 「身體穿孔珠寶」指製造或銷售用於安放在新的穿孔或粘膜部分的任何珠 寶,但不包括該珠寶不放置在新的穿孔或粘膜部分內的任何部分。

注: 在這條法律中,穿孔珠寶未放置在新的穿孔或粘膜的部分被 認為符合更廣義的「珠寶」的定義,而且作為此等物品監管。

要求

材料

任何人不得在加州出於零售目的製造、運輸、銷售或供給銷售珠寶,除非該珠寶完 全採用下表指定的一種或多種材料製作:

珠寶材料要求

珠寶種類所需材料種類 -- 珠寶必須完全採用每種珠寶所列的一種或多種材料製作
兒童珠寶(為 6 歲及 未滿 6 歲兒童生產、銷售供其使用或向其 銷售的珠寶。)
  • 非金屬 1 類材料*
  • 非金屬 2 類材料*
  • 屬於 1 類材料* 或按重量計鉛含量 <0.06%(600 ppm)的金屬材料。
  • 總重量不超過 1 克的玻璃或水晶裝飾組件,但不包括按重量計鉛含量 <0.02% (200 ppm),且沒有故意添加鉛的任何玻璃或水晶裝飾組件。
  • 按重量計鉛含量 <0.06%(600ppm)的印刷油墨或陶瓷釉。
  • 按重量計鉛含量 <0.02%(200 ppm)的 3 類材料。*
身體穿孔珠寶(製造 或銷售用於安放在新 的穿孔或粘膜的任何 部分)
  • 外科植入不銹鋼

  • 外科植入級鈦

  • 鈮(Nb)

  • 固體 14 K 或含量更高的白色或黃色無鎳金

  • 固鉑

  • (如果塑膠不含有意添加的鉛)緻密低孔塑膠,包括但不限於泰貢或聚四氟乙 烯(PTFE)。
所有其他珠寶
  • 1 類材料*
  • 2 類材料*
  • 3 類材料*

* 珠寶材料分類

1 類材料:

  • 不銹鋼或手術鋼;克金、純銀、鉑、鈀、銥、釕、銠或鋨;
  • 天然或養殖珍珠;
  • 玻璃、陶瓷或水晶裝飾組件,包括貓眼、立方氧化鋯、立方氧化鋯(CZ)、萊茵石和景泰藍;
  • 為裝飾目的切割和拋光的寶石(不包括霰石、乳砷鉛銅、銀銅氯鉛、白鉛、赤鉛、埃卡石、青鉛、砷鉛、角鉛、鈮釔、釩鉛和鉬鉛);
  • 鬆緊帶、布料、絲帶、繩子,或細繩(除非其含有意添加的鉛,並列歸 2 類材料);
  • 所有處於天然狀態,且未經加鉛處理的天然裝飾材料,包括琥珀、骨、珊瑚、羽毛、皮毛、角、皮 革、貝殼、木材;和
  • 粘合劑。

2 類材料:

  • 電鍍金屬:
    • 2009 年 8 月 30 日及以前,按重量計鉛含量 <10% 的金屬合金,電鍍有適當底部和面漆。
    • 2009 年 8 月 30 日後,按重量計鉛含量 <6% 的金屬合金,電鍍有適當底部和面漆。
  • 未列歸 1 類材料的鉛含量 <1.5% 的非電鍍金屬;
  • 塑膠或橡膠,包括丙烯酸、聚苯乙烯、塑膠珠和寶石,以及聚氯乙烯(PVC):
    • 2009 年 8 月 30 日及以前,按重量計鉛含量 <0.06%(600 ppm)
    • 2009 年 8 月 30 日後,按重量計鉛含量 <0.02%(200 ppm);和
  • 按重量計鉛含量 <0.06%(600 ppm)的染料或表面塗層。

3 類材料: 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任何珠寶的任何部分:

  • 非 1 類或 2 類材料
  • 按重量計鉛含量 <0.06%(600 ppm)

證書

受該法管轄的珠寶製造商或供應商必須提供珠寶符合該法鉛限制的證書。製造商或 供應商必須向珠寶銷售者提供此證書,或在集裝箱或珠寶包裝上突出顯示此證書。此外,在有毒物質控制部提出要求時,受該法管轄的珠寶製造商或供應商必須在 28 天內提供表明珠寶符合該法的技術資料或其他資訊。

檢測

根據《加州含鉛珠寶法》,有毒物質控制部有權進入和檢查製造、包裝、存放或銷 售珠寶的工廠、倉庫或其他場所,或用於運輸、存放或銷售珠寶的車輛。有毒物質 控制部也有權在提供樣品收據後取得樣本,並審查所有有關記錄。

懲罰

任何人違反該法律,每次違反的民事處罰可每天罰款高達 2,500 美元。出於銷售或 促銷目的故意違反該法製造、運輸、銷售、供給珠寶的製造商或供應商,可處以 5,000 至 100,000 美元的罰款,或長達一年監禁,或兼罰。故意偽造任何資料或法 律要求的證書的製造商或供應商,可處以 50,000 美元罰款,或長達一年監禁,或 兼罰。

確定合規的測試方法

  • 環保署方法(EPA Methods)3050B、3051A 或 3052 – 製造商或供應商必須使用最 合適的測試方法以完全消解樣品。 http://www.epa.gov/osw/hazard/testmethods/sw846/index.htm
  • 該法對其他樣品準備和某些材料測試程序有具體規定。

可在公共衛生廳(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網站獲取經認證的環境實驗室名單:http://ww2.cdph.ca.gov/certlic/labs/Documents/ELAPLablist.xls。

注意:

此事實說明不可代替或取代法規或規章。所有珠寶製造商、經銷商、供應商和零售 商都必須遵守有害廢物管理法規和與其活動相應的任何實施規章。

詳細資訊:

請造訪我們的網站:

https://dtsc.ca.gov/leadinjewelry.cfm

您還可以聯繫就近的有毒物質控制部(DTSC)辦事處,或致電或發送電子郵件至區域管理援助幹事,電話:

(800) 72-TOXIC (800-728-6942)

或電子郵件RAO@dtsc.ca.gov

DTSC 辦事處

 

註腳

1 從 2009 年 2 月 10 日開始,《美國聯邦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CPSIA])對兒童消費品實施了新的鉛限制。請注意,所有的兒童產品,包括珠 寶,均受《美國聯邦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管轄,這裏的「兒童」指的是 12 歲及未滿 12 歲的兒 童。如需更多有關兒童產品含鉛的聯邦要求的資訊,請造訪以下網站:http://www.cpsc.gov/about/cpsia/cpsia.html。如需《美國聯邦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對兒童產品含鉛 (包括油漆中的鉛)要求的匯總,請造訪 http://www.cpsc.gov/ABOUT/Cpsia/summaries/101brief.html

2 健康和安全規程第 25214.1-25214.4.2 章(Health and Safety Code sections 25214.1-25214.4.2)

3 http://ag.ca.gov/prop65/pdfs/amendedConsent.pdf